《紅網》
此次車船使用稅的調整,有涉及免稅范圍廣和稅額調整幅度大的特點,這無疑是對稅收要素的重大調整。論常理,國家稅務總局理應通過網絡、媒體等各種方式,向公眾征求意見,或者以召開聽證會的方式,為利益相關方提供一個能充分博弈的平臺,相反,僅靠一紙紅頭文件,便對事關公民切身利益的私有財產進行調整和分配,即便這種調整看起來是如何的公平和公正,但從形式上來講,必然存在缺乏稅收民主性的巨大缺憾。
我國自1951年起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,自1986年起開征車船使用稅,至今已開征幾十年。今年年初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》規(guī)定,自7月1日起,機動車車船稅將隨交強險一同繳納,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免交車船稅。
此次新車船使用稅開征的公共政策,總體來講,是適應當前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,尤其是對國內數億計自行車一族免稅的規(guī)定,更是體現了政府對這一群體的特殊關照。不過,從稅收民主的角度來講,由國務院即將頒布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》規(guī)定,還是存在相當大的缺憾。
所謂稅收民主,就是指政府一切征稅活動,需要最嚴格的民主控制和暢通的利益表達機制,以使民眾的意愿能夠真正地約束征稅權,使稅收不至于違背民眾的意愿,而變成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。在西方國家,稅收民主已成為政府的自覺行動。人民代表或議員可以代表人民與政府協(xié)商,對每一項稅收,包括涉及到稅額和稅率等問題,甚至于征收或廢止某一稅種,都要進行充分博弈,各利益主體進行充分討論,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面定價的特權。而且,納稅人和人民代表還可以根據政府服務質量的好壞,來議定具體的納稅額。
與西方國家先進的稅收民主相比,我國還存在比較大的差距和不足。一方面,現行征稅模式缺乏合法而必要的民主程序。以車船使用稅調整為例,車輛使用稅是涉及面廣、且與私人有關的一個稅種,尤其是此次調整幅度之大,且由保險機構代征代收。然而,這樣一個與多數公眾利益休戚相關的稅種,其征收的依據仍舊是國務院兩個舊條例合并修訂后出籠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》。很明顯,因為這種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制訂的,并沒有得到人大代表的同意或人大常委會委員等充分審議,所以,納稅人也就無法通過人大代表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。
同時,缺乏各利益相關方充分博弈的平臺,也是造成稅收民主缺憾的重要因素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》從1986年開始頒布實施,已經“暫行”長達21年,依然沒有上升為法律。而此次車船使用稅的調整,有涉及免稅范圍廣和稅額調整幅度大的特點,這無疑是對稅收要素的重大調整。譬如,與原車船使用稅相比,新車船稅在稅額標準方面進行了適當調整,在保持原車船使用稅稅額幅度下限的同時,對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。論常理,國家稅務總局理應通過網絡、媒體等各種方式,向公眾征求意見,或者以召開聽證會的方式,為利益相關方提供一個能充分博弈的平臺,相反,僅靠一紙紅頭文件,便對事關公民切身利益的私有財產進行調整和分配,即便這種調整看起來是如何的公平和公正,但從形式上來講,必然存在缺乏稅收民主性的巨大缺憾。
由此延伸開來,不僅只有車船使用稅的開征,存在稅收民主的缺憾。比如利息稅,作為大多數的低收入群體,早已對這個稅種“恨之入骨”,由于缺乏民主稅收這個平臺,因而,利息稅仍舊“昂首挺胸”,“一路凱歌”;再說,發(fā)生在5月30日財政部宣布上調印花稅至3‰的決定,導致了國內股市的狂跌,而此次印花稅的調整,開征前,即沒有任何征兆,也沒有提前打個招呼,更遑論征求股民們的意見和建議。
稅收民主原則,是現代社會稅收最為基本的原則。因而,在事關公眾切身利益征稅問題上,至今仍然由政府主導,而讓稅收民主嚴重缺席,顯得有些不合時宜。如果政府部門征稅充滿隨意性,那么,即便剛出臺的《物權法》也難以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。所以,在國內盡早建立健全稅收民主這一稅收“精髓”,已時不我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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